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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莹律师 王嘉晟助理:呼格吉勒图案法评

发布者:双利所 日期:2014-11-5  点击次:2200

    近日来,连续有多家媒体报道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格吉勒图案情况,又一个冤案曝光在公众面前,值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之际,这样的案件自然吸引了公众的眼球,笔者本人也对此案件进行了关注。

    19964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年仅18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听到女厕内有女子呼救,便拉着工友闫峰赶往女厕。当赶到时,呼救女子已经遭强奸并被扼颈身亡。随后呼格吉勒图和闫峰报案。但呼格吉勒图却被认定为杀人凶手。仅仅61天后,法院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判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相关办案人员先后因破案神速而受到立功升迁。9年后的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让人震惊的是,赵志红交代的10起强奸杀人案的第一起就是1996年的“49女尸案”!然后此案进入重新调查程序,一直持续多年,但至今仍未启动再审。

    1996年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到2014年至今已经过去了十八年,而从赵志红2005年落网并供述自己是1996年的“49女尸案”真凶至今也已经过去了九年,为何至今仍不能明案件之真相、还冤者之清白?这里面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认真侦查了吗?

    1、当年呼格吉勒图听到女厕内有女子呼救,便拉着工友闫峰赶往女厕。当赶到时,呼救女子已经遭强奸并被扼颈身亡。随后呼格吉勒图和闫峰报案。当年公安机关仅凭呼格吉勒图报案就认定其为犯罪嫌疑人过于草率,主管臆断成分明显。

    2、对于受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必须进行细致的现场勘查。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是否进行了现场勘查?在受害人体内是否提取到精液?现场是否提取到足迹?受害人肢体及衣物上是否提取到指纹?如果当年公安机关提取到了以上相关证据,是否与所谓的嫌疑人呼格吉勒图的相关身体物理特征进行了比对?是否相符?如果当年公安机关没有提取到相关证据,那么在呼格吉勒图并不供认又没有现场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又何以认定呼格吉勒图就是罪犯的?

    二、法院认真依法审判了吗?

    1、当年法院在审判之前是否对案件程序进行了审查,是否经过了立案、破案、提捕、批捕、起诉、一审、二审等程序?各程序是否已经经过足够的法定时间?对于所谓的嫌疑人呼格吉勒图并不供认的情况下,是否进行了复核?从案发到审判,仅用了61天时间,如此“神速”的审判效率出现在受害人死亡的重大刑事案件上,这本身就是一种草率审判的表现。

    2、法院在作出判决前是否已经查明犯罪动机、作案时间和作案手段?是否已经对相关人证、物证进行了调查?已取得的证据是否能对判决形成支撑?法院在呼格吉勒图并不承认自己是杀人凶手,而且并无其他证据充分证明的情况下即判决呼格吉勒图有罪,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裁判。

    3、为何在宣判之后仅仅五天就对呼格吉勒图执行死刑?虽然强奸并杀害被害人属于恶性刑事案件,但是如此快速的执行死刑,根本没有保证当事人基本的诉讼权利,是不是在掩饰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错误?

    三、案件为何至今未启动再审程序?

自从赵志红落网并供述自己是作案凶手至今已经过去了九年,在真凶落网的情况下,为何迟迟不肯对案件纠错重申。这九年的时间里从地方到省一级的司法机关都做了哪些工作,所谓的重新调查都做了哪些工作?是否对当年的卷宗重新进行梳理?是否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实?为什么在案件存在如此大的问题的情况下仍未启动再审程序?究竟是什么力量在阻止司法机关迟迟不能做出明确交代?九年时间啊,这期间我国司法机关恐怕再审案子审的不少吧,但是为何一个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就这么难呢?

    四、案件为何在此时又再次曝光?

十月份刚刚闭幕的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了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时间社会各界都对我国的法治前景充满了希望,正值此依法治国热情全民高涨之际,呼格吉勒图案非常迎合时机的再次出现在公众面前,就仿佛前面的九年都睡着了一样,就等着四中全会的春风吹到,各路人马齐聚,冤案昭雪指日可待了。那么,四中全会召开之前的漫长时间里,相关的部门都干嘛去了?难道也都是睡觉去了吗?还是说也在静静等待时机,待时机成熟了再有所作为以彰显本部门如何秉公执法么?当然,我始终相信正义最终是将得到伸张的,“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可是,将正义的伸张和政策的变化捆绑起来,那还是真正的正义么?

    五、冤案为何难以昭雪?

就目前的情况看来,呼格吉勒图案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冤案,而且是已经冤了很长时间,那么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迟迟不能昭雪呢?

    1、冤案的发生,往往和具体的时代背景有关,1996年我国正开始第二次严打,司法机关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为顺应形势需要,往往从严从重快速处理。当法律被执法者过限运用时,很难保证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上不出问题,当事人基本的诉讼权利也得不到任何保证。此时,冤案的发生不可避免。法律被权利扩大运用,是冤案发生和难以昭雪的历史原因。

    2、据媒体报道,自从赵志红落网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九年来一直在进行上访,但相关机构却一直一拖再拖,直至四中全会之后有司法系统的高层指示要求尽快启动再审程序,内蒙古各级司法部门才开始进行相关工作,媒体也再次进行了报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再审启动的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和检察院依职权。但是在本案中这三种方式在长达九年的时间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采取的上访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形式,到最后再审还得靠四中全会的召开和司法系统高层的指示。这说明我国目前冤案昭雪的途径很少而且非常困难,并不是没有可以依法行使的形式,而是这些形式在具体的冤案面前往往并不能起到真正作用。“信法律不如信上访、信上访不如信领导讲话”的现实状况,是冤案难以昭雪的现实原因。

    3、案件发生后,该案的迅速破案和审理在当时都成为严打时期的先进典型,据媒体报道,当年该案件的相关人员都得以立功嘉奖并迅速升迁,在此后的时间里,很多人已经成为领导。有一天这些领导们当年办的案件突然成了冤案,这些领导们当中甚至有些人可能是一手制造了冤案,现在冤案一旦纠正,追责甚至是落马入罪在所难免。所以,肯定会有人全力阻止案件得以纠正,利用手中现有的权利对案件的重新调查设置障碍。内部阻力太大,是冤案难以昭雪的共性,而“破大案、办大事”而得以升迁的急功近利政绩观和“领导不出错、有也不是错”的错误权力观是冤案难以昭雪的思想原因。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程度的深化和媒体的曝光,不断有冤案被公众所知晓,从聂树斌案到赵作海案,再到王朝案和呼格吉勒图案,越来越多的正义正在得以实现。但是,这些个案的正义在我国每年海量的案件和社会依法治国的迫切需求面前还是远远不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必须将司法和正义紧密结合起来,司法不但要实现正义,而且还要保证正义能够得以实现。

    最后,希望呼格吉勒图案能够早日进入再审程序,案件真相能够大白于天下,愿冤案早日昭雪、还逝者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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