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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时评—双利所实习生宋璇:搜狗诉360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360赔偿510万元

发布者:双利所 日期:2015-2-3 1 点击次: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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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凰科技讯119: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搜狗公司与360公司相互起诉的两个案件进行了宣判。搜狗起诉360不正当竞争一案,判360安全卫士阻碍搜狗浏览器设为默认浏览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搜狗510万元;360起诉搜狗不正当竞争一案,判搜狗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360公司30万元。

     2011年搜狗曾表示360涉嫌利用其安全软件的“监督者”地位,阻碍用户设置搜狗浏览器为默认浏览器。2013年搜狗正式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当时,搜狗发布声明称从919日上午开始收到大量用户投诉,搜狗浏览器用户的默认设置被改为IE360浏览器,且用户手动恢复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360安全卫士软件既是审判者,又是浏览器竞争者,不能双重审查标准,对待不同企业的浏览器并非一视同仁,其对360浏览器和IE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的过程没有做任何提示,法院认定360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360赔偿搜狗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及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本案最终经法院判决。搜狗诉360不正当竞争的罚金再创新高,个人认为,本案将对未来的网络运营商经营和竞争产生很大影响。

    一、安全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双重地位在此案中得到了判定,让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有清晰的界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法律中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规定有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行为以及我国规定的垄断、强制交易、搭售、低价倾销、传统招投标的行为。

     在搜狗诉360的判决中,法院强调指出,跨领域经营的互联网企业有义务确保其在各领域内的角色相互独立,不得借助其在一些领域的特殊地位干涉其他领域内的正当商业竞争。

     个人认为,法院这一判决,是明确安全软件的相关责任,从而为今后业内起诉类似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是法院在判决中首次对安全软件不正当竞争的边界有清晰的判定。

     由于没有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先例,此次案件不能明确定性处理,进行了历时16个月的漫长取证和审理。本次判决中关于“跨界角色独立”的内容带给了今后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认定的新思路,也有助于杜绝“裁判者兼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IT行业复杂的混同地位和对于其侵权责任予以明确,为今后商业软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明确归类。

     二、高罚金判决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此次案件510万的赔偿金,打破了此前3Q大战的500万不正当竞争案件赔偿金记录。在以往科技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因涉及到大量的专业术语、专利问题,导致了取证过程漫长、赔偿金额不易确定,案件从审理到审判动辄数年,受侵害方在判决时往往是赢了官司但已经失去了市场先机,造成了重大损失。

     北京二中院在判决中提高赔付罚金,应不只是个案,而代表一种趋势,将来互联网软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成本将会大幅提升,这对于维护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创新氛围,显然是有利的。

     然而,510万罚金对于暴利的互联网企业来说仍算九牛一毛,企业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与不正当竞争获取的巨大利益相比,也不能通过赔偿金全部弥补。所以,个人建议继续大幅提高经济赔偿的数额,既要能达到民事的完全赔偿原则,又要有惩罚性,使得违法成本让互联网企业望而却步,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北京二中院对于搜狗360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高罚金判罚,一方面严惩不正当竞争者,并起到了完全赔偿的先例;另一方面,明确了双重角色下企业的权限边界,明确了网络市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表现形式,让后续相关案件有了可供借鉴的判例,取证和判定不再举步维艰。这两方面会加快审理的效率和时间,对于维护市场公平、优化创新环境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律师说法】法律时评—双利所实习生宋璇:搜狗诉360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360赔偿510万元

     凤凰科技讯119: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搜狗公司与360公司相互起诉的两个案件进行了宣判。搜狗起诉360不正当竞争一案,判360安全卫士阻碍搜狗浏览器设为默认浏览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搜狗510万元;360起诉搜狗不正当竞争一案,判搜狗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360公司30万元。

     2011年搜狗曾表示360涉嫌利用其安全软件的“监督者”地位,阻碍用户设置搜狗浏览器为默认浏览器。2013年搜狗正式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当时,搜狗发布声明称从919日上午开始收到大量用户投诉,搜狗浏览器用户的默认设置被改为IE360浏览器,且用户手动恢复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360安全卫士软件既是审判者,又是浏览器竞争者,不能双重审查标准,对待不同企业的浏览器并非一视同仁,其对360浏览器和IE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的过程没有做任何提示,法院认定360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360赔偿搜狗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及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本案最终经法院判决。搜狗诉360不正当竞争的罚金再创新高,个人认为,本案将对未来的网络运营商经营和竞争产生很大影响。

    一、安全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双重地位在此案中得到了判定,让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有清晰的界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法律中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规定有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行为以及我国规定的垄断、强制交易、搭售、低价倾销、传统招投标的行为。

     在搜狗诉360的判决中,法院强调指出,跨领域经营的互联网企业有义务确保其在各领域内的角色相互独立,不得借助其在一些领域的特殊地位干涉其他领域内的正当商业竞争。

     个人认为,法院这一判决,是明确安全软件的相关责任,从而为今后业内起诉类似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是法院在判决中首次对安全软件不正当竞争的边界有清晰的判定。

     由于没有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先例,此次案件不能明确定性处理,进行了历时16个月的漫长取证和审理。本次判决中关于“跨界角色独立”的内容带给了今后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认定的新思路,也有助于杜绝“裁判者兼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IT行业复杂的混同地位和对于其侵权责任予以明确,为今后商业软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明确归类。

     二、高罚金判决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此次案件510万的赔偿金,打破了此前3Q大战的500万不正当竞争案件赔偿金记录。在以往科技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因涉及到大量的专业术语、专利问题,导致了取证过程漫长、赔偿金额不易确定,案件从审理到审判动辄数年,受侵害方在判决时往往是赢了官司但已经失去了市场先机,造成了重大损失。

     北京二中院在判决中提高赔付罚金,应不只是个案,而代表一种趋势,将来互联网软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成本将会大幅提升,这对于维护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创新氛围,显然是有利的。

     然而,510万罚金对于暴利的互联网企业来说仍算九牛一毛,企业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与不正当竞争获取的巨大利益相比,也不能通过赔偿金全部弥补。所以,个人建议继续大幅提高经济赔偿的数额,既要能达到民事的完全赔偿原则,又要有惩罚性,使得违法成本让互联网企业望而却步,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北京二中院对于搜狗360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高罚金判罚,一方面严惩不正当竞争者,并起到了完全赔偿的先例;另一方面,明确了双重角色下企业的权限边界,明确了网络市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表现形式,让后续相关案件有了可供借鉴的判例,取证和判定不再举步维艰。这两方面会加快审理的效率和时间,对于维护市场公平、优化创新环境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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