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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时评—双利所实习生陆林萱:富士康违法超时加班现象何时休

发布者:双利所 日期:2015-2-9 6 点击次:1968

新京报讯: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2日表示,富士康等一些企业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

郭军是在全总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的。他说,从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发展现状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事件还大量存在,下一步将加强对劳动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建立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和公开谴责制度。

     全总的这一表态,是为了提醒企业遵守劳动法规、加强劳动保障。但不少网友的回应却是,“起码人家还给加班费,多关心一下那些没加班费的”。显然,现实中劳动权益保障情况不容乐观。
  2010年,富士康发生数起员工跳楼事件,引起社会各界乃至全球的关注。此后,富士康采取了提高一线员工基本工资、加强心理疏导等措施,有关方面也加强了对富士康的劳动监察,但富士康的加班文化并没有终结。
  富士康一线员工的底薪一般较低,如果要拿高薪,就必须不断加班。虽然是否加班的选择权在员工手里,看似是自愿的,但其实并不是自愿的。一方面,员工的底薪一般较低,如果不加班,就无法获得一个比较满意的收入;另一方面,企业倡导、营造的就是加班文化,当企业有意无意鼓励加班,当周围大多数人都选择加班,加班就成了一种环境和文化压力,特别是对比较年轻的劳动者。而当长时间加班成为群体常态,出现心理问题的概率就大大增加了。
  2013年,富士康一位从事物流工作的28岁员工梁某猝死在出租屋中,家属称其因为工作原因经常加班。据他的一位工友估计,按薪资单显示,梁某在11月份加班60个小时,加班最多的10月份“大约是88个小时”。另据金融时报报道,2010年连续自杀事件后,富士康工厂条件已经改善很多,但其员工加班时间仍超过中国劳动法允许的一个月36小时。
  富士康们的加班文化,并不是真正的企业文化,而是根据当地的法律和社会环境所做出的利益最大化选择。相比之下,富士康台湾母公司鸿海集团日前宣布,今后每个员工生育养育,将享受最高16万元新台币的津贴,福利很不错哟。显然,对于“加班文化”等劳动违法行为,不能止于道德批评,不能指望批评富士康之后,企业就会主动加强劳动保障,而是要严格制度,加强法律约束和执法监管。
  劳动者“自愿加班”主要还是因为收入相对较低,根本原因是劳资双方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早在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意在通过集体协商,弥补劳动者个人博弈力量的不足。但是十多年过去了,这一制度仍然步履维艰。如何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从文本走入现实,是各级政府和工会组织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

  此外,我国虽然形成了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为主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但在现实中,还存在劳动监管薄弱、劳动者维权成本高、对违法企业惩罚力度低等问题。所以,要保护劳动者权益,还需要对劳动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和惩罚,要通过提高劳动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迫使用人单位提高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依法履行劳动用工中的各种义务,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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