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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时评] 双利所实习生畅想----关于见危不救罪的设立

发布者:双利所 日期:2016-8-1 1 点击次:1429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之人们物质生活的充裕,精神生活的麻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于濒临危险边缘的人不闻不问。见危不救行为导致受害人在完全可以获救的情下,在众目睽睽之中走向死亡等恶性事件不断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在法律与社会公众之间,将见危不救行为作为犯罪予以惩治的呼吁一直不断;与此同时,反对上述主张的声音也不绝于耳。在我们这个倡导“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国家,面对理论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观点怎样应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见危不救”现象,这值得我们每个人关心。

关键词:见危不救罪

20091231日凌晨5时许,15岁的安徽少女小薇从北京乘火车来温州,在温州火车站坐上了“冷漠的哥”李文凯的出租车。当时,他的车上已经坐着同村族亲堂兄李文臣。出租车上,李文臣强暴了小薇。在这过程中,李文凯只是劝了李文臣几句,没停车也没报警,任凭15岁少女出租车内遭强暴,2011510日,“冷漠的哥”李文凯以涉嫌强奸罪被起诉。

201012 15日,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78岁的老人肖雨生在小区跌倒,保安和路人无一上前搀扶。20多分钟后,儿子肖先生外出时发现,老人孤零零趴在地上,额头磕破流血,鼻子紧贴地面,已经停止了呼吸。

20111013日,2岁的小悦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201110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20111023日,广东佛山280名市民聚集在事发地点悼念"小悦悦" ,宣誓“不做冷漠佛山人”。20111029日,设有追悼会和告别仪式,小悦悦遗体在广州市殡仪馆火化,骨灰将被带回山东老家。全国政协常委、外事委员会主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原主任赵启正,说道:“在电视上看到佛山小悦悦事件的视频,总共播了8分钟,我看的时候恨不得跳进荧屏去唤醒那些麻木的路人。小悦悦事件真是有损中国人的形象。”针对“小悦悦事件”,广东官方明确表态,谴责见死不救的行为,表示这一事件折射出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广东省委政法委发布官方微博消息,征求民众对救济、奖惩机制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或考虑通过立法来惩罚见死不救。

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见危不救事件震动着整个社会和人们的内心,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极度动荡,法律与道德之间界限的讨论再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在数不清的见危不救事件背后,是同样数不清的处理结果,有的不了了之,有的做出了有罪判决,也有的被法院因见危不救者不具备救助义务而判决无罪等等。

见危不救是一种不作为,主体在此条件下,并没有表现出积极的、明显的外化行为。这与一般认识上的“行为可能不太相符,但是刑法上的行为其根本特点是它在客观上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同时又反映了人的主体性。不作为行为可产生与作为行为同等的社会危害性,这是世界各国刑法学界的共识,而且,不作为同作为一样,都是在主体意志支配下,选择动或静以此来体现行为的主体性。主体性的存在与否是判断某一状态是否具有行为性的根本标志。不作为者在此过程中表现其主体性和主观恶性,因此,见危不救这种不作为的行为性就毋庸置疑。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见危不救的专门立法尚属空缺,但是诸多专家和学者对于见危不救是否应当写入刑法,甚至将见危不救的行为单列为“见危不救罪的争论由来已久。其争论的主要焦点就在于是否应当用国家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内心深处的道德基础。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主要分歧是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的的义务来源,即道德义务能否成为惩罚犯罪的义无根据之一。近来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人要求扩大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来源,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所要求的特定义务纳入其中。因此,对于见危不救罪的设立,我有一些看法:

  首先,“见危不救”虽然是一种令人不齿的行为,但由于“见危不救”产生的原因很多,无法很好地量化,所以其本身仍属于道德伦理的范畴。而作为道德,其与法不同,其属干意识形态范畴,主要是从观念上规范人们的精神和行为,通过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教育的力量以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强制力量来保证实施。道德涉及的大多是一些私人的、具体的和感性的领域,往往难以用明白无误的标准进行比照并做出判定。所以,在这样的领域里,法律显然是无能为力的。  

   其次,法制本身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需要由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往往并不能在法律中找到明确的规定,即使立法相当完备了,也难以详尽地规定所有需要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而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需要靠法律、道德、伦理、宗教乃至民俗等各种力量来共同维系,这些因素都不可缺少,又都各有其局限性。如果将“见危不救”定为一种罪,那么与之对立的“见义勇为”也将不复存在,无形间增加了人们的义务,而降低人们对见义勇为人的社会评价。而且也会使一些人在危难情况下产生依赖思想,这对整个社会来说,都是无益的。  

  再次,关于“见危不救”,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此有所规定,具有特殊职责的人必须“见危必救”,否则就是渎职,甚至可能受到法律的惩处。所以将“见危必救”的责任的扩大,也不符合社会的要求。  

   同时,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反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对某一行为来讲,刑法无疑是最为严厉的否定性评价,其本身不是理想的,而是不得已的手段。因此任何一国在对刑罚的设定和使用上都非常谨慎。但谨慎不代表不用。立法上,国家的刑罚制裁只有当绝大多数国民认为某一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在情感和精神上均不能忍受这种行为的场合下才是正当的。根据这条标准,对那种无危而不救的行为使用刑罚是理所当然之事。相比较而言,见危不救显然没有达到使用刑罚的程度。再者,刑罚的目的兼报应和预防于一身,这一目的的实现必须依赖社会对它的认同感。由于将见危不救规定为犯罪所体现的价值指向已大大超出普通人能够承受的限度,可以预见, “见危不救罪一旦成立就必然会失去民众守法的社会心理基础,久而久之,法律的尊严和价值都会大打折扣。

   最后,“见危不救”入罪也不具有可执行性,因为首先在举证上就存在很大困难,其次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所以其在可操作性上来说也是不可能的。  

   综上所述,法律不是万能的,“见危不救”的行为原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如果法律介人其不该介入的道德领域,反而会做出适得其反的事来。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权都是平等的,在危险的状况下,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旁观者若介入,必然也将自己的生命健康置于同等危险之下,任何人,任何法律都不能强制任何人为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去放弃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除非是特殊职业的人,例如消防员、警察、医生等等。  其实在任何国家和任何社会,法律都不是万能的,并不能够解决所有问题。见危不救事件的频频发生,仅仅依靠道德的谴责是不够的。将见危不救入罪,依靠刑法来遏制这种行为,法律的威慑力虽然能够起到一种强制性的作用,但是依靠法律也还是不够的,除了法律的手段外,我们还应该培养公众的责任意识,消除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关系,重建信任,在生活当中将责任意识潜移默化地传递给社会大众。

   小悦悦事件刺痛人心,但社会所能做的却是有限。惟一能够进行的,只是讨论本身,并且借此逐步恢复和唤醒人们对善的信念。强力干涉或者急于拔高存在于人们脑中的各种念头,都只会南辕北辙。 

   另外,我认为,人人都不愿意去救助危难中的人,其实是人人都不敢去救助危难中的人,救助行为之后引起的连锁反应所带来的后果往往是行为人所不愿意面对的,甚至会给行为人带来损害,即使没有直接的损害也会对其造成难以忽视的不便利。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与其讨论见危不救是否入罪,不如从制度上保证救助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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