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辩护人:一个刑事案件的2014-2017,今天,公诉机关再次撤诉
抓了,放了;起诉-撤诉-起诉-变更-变更-撤诉
我的当事人被控涉嫌非法经营罪,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2015年1月20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月9日、4月3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5年5月11日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开庭审理后,2016年6月22日检察院撤回起诉。
2016年7月22日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同年9月26日变更起诉。
2016年10月9日开庭审理。2017年1月3日变更起诉。
2017年4月28日,也就是今天,检察院再次撤回起诉。
爱略特说“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我的当事人,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在看守所被羁押近四个月,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本案经过刑事立案、拘留、逮捕、检察院审查起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开庭、撤诉、再次提起公诉、开庭、两次变更起诉、开庭、再次撤回起诉。
着实不易。两年半了,那份坚守,承载了多少艰难。非法经营罪,这个口袋罪,最终没有把我的委托人装进去。法律在最后的时刻守住了尊严和正义。正如丹宁爵士说的,“有一件东西是这个国家里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得到的,这就是公平审理。”
“有一点我要说明白:本律师事务所没有任何权势。你们要想雇聘有权势的人,只好请到别处去……我们所有的,是与政府各部、各法院打交道的良好成绩,因此我们受到这些部门和法院的尊重和信任。我们认为这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戈德夫利·艾扎克
作为辩护人,此刻,我想借用艾伦.德肖微茨的话:“在我看来,沒有一个头衔能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了”。我是辩护人!
孙莹律师 2017年4月28日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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